若上诉人并未提供新的证据,那么二审法院做出改判的可能性则相对较小。关于二审阶段改判的相关情况如下所述:
首先是原判决在法律适用上出现了错误;
其次,原判决在事实认定上存在混淆或者证据不充分的问题,此时需要裁决撤销原判决,将案件发送至原审判法院进行重新审理,或者在查明事实真相之后再行作出相应的改判决定。
最后,若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或者法律依据,但原审判决却对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这也属于可能导致二审改判的情况之一。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