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预付定金能否退还需依具体情形判断。例如,若购房者未能按照认购书规定的时间及地点完成签约手续,抑或购房者在正式签订合同时擅自变更了认购书中已经明确的诸如房价、建筑面积以及户型等关键性条款,从而导致无法顺利签约,那么此种情况便可视为购房者违约,其预先支付的定金将无法得到退还。
再者,倘若开发商在认购意向书规定的期限内将购房者已选定的房屋转售给其他第三方,进而导致无法正式签订合同,此时开发商应该以双倍金额返还购房者的定金。
此外,若开发商未能获得相关商品房销售的合法资质证书,或者由于开发商自身原因导致双方无法签署正式合同,甚至因此使得合同效力丧失,那么开发商有义务返还购房者的定金,并且赔偿购房者的经济损失。
然而,如果双方仅因为正式合同、相关补充协议的内容无法达成共识,且这与认购意向书的内容无关,最终导致签约失败,那么双方均不构成违约行为,开发商应全额退还购房者的定金。
另外,若认购意向书对于房价、建筑面积以及户型等关键性条款未作明确约定,或者约定模糊不清,而双方在此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致正式合同无法顺利签署,那么开发商也应返还购房者的定金。
最后,若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并非由于当事人双方的过失所致,而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那么出卖方有责任将定金退还给买方。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