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期事项并无确切的最长期限之说,除非出现不可抗拒因素而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我们所约定的交付房屋义务,否则自超过约定的交房日期起,便需开始计算相应的违约金。若此种情况持续超过三个月,那么作为购房者的您将享有权利要求解除我们之间的合同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条款,当出卖方延迟交付房屋或买受方延迟支付购房款项时,经过催告之后,如果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未能得到妥善解决,那么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除非双方另有其他约定。
然而,如果法律对此并无明确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也未曾作出特别约定的话,那么在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催告之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则被设定为三个月。在此基础上,如果对方当事人并未进行催告,那么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则应从解除权产生之日起算,且必须在一年之内行使;若逾期仍未行使,则解除权将会自动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