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具有不可转让性。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的第七项条款规定,并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之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国务院已经做出决定,严禁商品房预购者在购买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后再次进行转让。在预售商品房竣工并交付给预购者,以及预购者获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任何形式的转让手续;若房屋所有权申请人和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中所载明的预购者并不相符,则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也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我们将严格执行实名制购房制度,推广使用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系统,以有效防止私下交易行为的发生。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第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实行实名制购房,推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防范私下交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