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房屋拆迁纠纷的解决方式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具体操作如下所示:
首先,双方当事人可通过协商予以解决;
其次,若协商无果,则可请求政府或其他合法组织出面协调或依法进行处理;
最后,如果对行政处理结果不满意,当事人有权向上诉至法庭,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到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的纷争,当事人应该先行进行沟通协商;如协商未能达成共识的话,则应由当地的人民政府负责出面作出处理。然而,针对单位间的纠纷问题,则应交由县级及以上级别的人民政府负责处理;而对于个人与单位之间的纠纷,则应由乡镇级人民政府或县级及以上级别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在当事人对相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持有异议时,他们有权利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的30天内,向上诉至法庭,提起行政诉讼。在解决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之前,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现有使用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