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的涉及房产买卖纷争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尚未签署正式购房协议但支付过定金的案件,存在部分可予以退还,另有部分则无法退回的情况。具体而言,若因交易各方当事人中的某一方原因所引发,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顺利缔结,则应依照相关法律对定金的处理方式进行裁决。然而,若因非交易双方共同造成的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如期签订,那么出卖方应将定金悉数返还予购买方。在此种情形下,尽管未能达成购房协议并非购房者单方面的过错,房地产开发企业亦负有相应责任,且购房者并无任何违约行为。然而,倘若双方已经签署了认购书,而购房者却未能按照认购书中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前往签约,此时便构成买方违约,定金将无法予以退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