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房屋纠纷事宜,您可寻求房地产管理部门、
消费者协会或是其他相关组织部门进行调解;若仍无法解决问题,您亦可寻求
仲裁机构作出公正的裁决结果。同时,您有权选择向上一级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甚至直接向房屋所在地的法院提
起诉讼以解决争议。依据《
人民调解法》第二条明文条款,该法中阐述之“人民调解”意即: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介入下,通过运用说服、疏导等多种方式方法,引导
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从而有效化解
民间纠纷的一种活动形式。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在提起
诉讼时,应向人
民法院提交书面
起诉状,并按被告人数提出相应份数的副本。如因特殊原因无法书写起诉状,您亦可选择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录在案,并将相关情况告知对方当事人。
《人民调解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
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