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购房者个人过失而使房贷申请未获批准,其所支付的定金则无法得到退还。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在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未按照约定履行债务,以致无法达到合同预期效果时,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定金。然而,若因非双方当事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顺利签订,卖方应将定金如数奉还买方。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