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定金是不可退还的,然而如果满足如下几种特定条件,则定金可以予以退还:
首先,当买卖双方按照约定履行了各自义务时,定金应当被计入价款,或者返还给购买方。
其次,若因某些特殊原因导致交易无法完成签订合同的情形出现,亦或是对于协议以及补充协议中的内容无法就达成共识从而导致合同无法签署且责任并不归属任何一方时,此时定金便可得到退还。再者,若卖方由于单方面的违约行为使得交易无法得以继续进行,在此种情况下,买房所支付的定金可以全额退还,并且还能获得双倍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