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出售方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交房要求而提供房屋时,购买者有权拒绝接手,相应的法律责任亦应当由出售方自行承担;若在约定的交房日期之后,仍然无法满足交房条件的,则应当视为出售方存在逾期交房行为,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如果尽管出售方未完全符合交房条件,但购买者实际上已经接收了商品物业,那么出售方已经履行完毕了交付商品房的义务。在此类情况下,涉及到的违约金数额的计算方式,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该解释,当事人之间如有约定的则依据约定执行,但是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于实际损失,且超出部分超过了30%,即视为需进行调整;若双方均未就违约金标准及损失赔偿金额达成共识,则可参考同地段的租金水平来确定具体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