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买房产时所支付的定金是具有可撤销性的。若因为特殊情形、政策变动或者自然因素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双方无法签订正式的交易合同,又或者在协商过程中对于协议及补充协议的条款未能达成共识从而影响到签约事宜的,均不属于任何一方的过失或过错。在此种情况下,买方有权要求退还已经支付的定金。如果卖方单方面违反了约定,那么买方则有权利要求对方返还双倍的定金作为赔偿。然而,如果是由于买方自身的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合约,那么其所支付的定金将不予退还,并且需要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