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房屋买卖合同产生之纷争的场合下,应依法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请求。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明文规定:“对于以下各类诉求引发的诉讼案件,将由本条款所明确指定的特定法院专司审理、裁判:
(一)与不动产相关事务引发之争议案件,均归属于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二)关于港口作业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案件,则由港口所在地的法院负责审理;
(三)若因继承遗产事宜引发的诉讼案件,则由被继承人逝世当时居住地或其主要遗产所在地的法院行使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