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对于一审的民事判决持有异议且决定寻求司法救济时,可选择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由二审法院对其上诉请求中所涉事项进行全面审查与公正裁判。在此过程中,二审法院将依照不同情况分别采取相应措施:
首先,若原判决或裁定所认定事实清晰明确,适用法律亦恰当无误,则以判决和裁定的形式予以驳回上诉,维护原有法律决定;
其次,如发现原判决或裁定在认定事实方面存在错误,或者在适用法律上出现偏差,则应通过判决和裁定的方式依法予以改判、撤销或变更;再者,若原判决在认定基本事实方面存在模糊不清之处,二审法院有权裁定撤销原判决,并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或者待查明事实真相后再行改判;
最后,若原判决在遗漏当事人或未按法定程序进行缺席审判等方面存在严重违规行为,二审法院也有权裁定撤销原判决,并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