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房屋买卖纠纷领域,仲裁程序启动步骤如下所叙:
首先,参与争议各方应共同协商并详细制定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
其次,纠纷各方应将该仲裁协议送交至房屋所在地特定的仲裁委员会以提出仲裁请求;仲裁机构会针对争议事项及仲裁请求进行严格的审查,若符合相关规定则予以正式受理;接下来,仲裁机构会根据案件情况指定合适的仲裁员,并组建仲裁庭;
最后,仲裁庭会向争议双方发出开庭审理的通知,以便双方能够充分准备并参与到仲裁过程中来。
《仲裁法》第二十四条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五十一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