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手房买卖交易过程中,当购房者严格按照合约条款执行时,所支付的定金是有可能被退还的;若因不可抗力等突发情况导致无法签署正式的买卖合同,或双方对于协议和补充协议的具体内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这都不是由任何一方造成的过失,在此种情况下,定金也应得到全额退还;倘若售房人因自身原因无法履约而导致纠纷发生,且已交付的定金无法得到相应赔偿的话,定金则有可能以双倍金额进行返还。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