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合约所规定的交房日期届满后,您可向开发方提交房屋催交通知函。若在随后的三个月法律许可的时限内,开发企业未能执行交房义务,那么您将享有要求退房的权利。在此情况下,开发企业应依照合约条款,全额退还您已支付的房款以及活期利息。倘若合约中有明确规定违约金事项,您亦有权一并提出索赔要求。通常情况下,合约中关于延迟交付房屋可导致退房的期限设定在30至90天之间。如若超过此期限,开发企业仍然无法完成交房工作,则您有权要求开发企业退房,同时要求其双倍返还定金或者支付房款利息。若在合约中已明确规定开发企业延迟交房的违约赔偿事宜,则合约应继续履行。在合约签订的延迟期间内,您不得以开发企业逾期交房为由请求解除合约。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