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商品房交易中,当卖方在收到购房者所缴纳的定金之后,若出现违约行为,则需遵守定金罚则,向买方双倍退还已收定金。然而,定金的具体金额通常由买卖双方自主协商确定,但其上限不得超过成交价的百分之二十,超过该比例的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若是卖方违反了上述规定并收取了定金,那么买方有权要求双倍返还;反之,若买方未能履行承诺而导致定金无法收回,则卖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