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房产预先购买合同时,务必注重以下要点:确保双方已协商并签订了有效的商品住宅预售合约;所交易的标的物品即为现行处于建造状态、尚未完成竣工的房地产;充分征求并获得银行方面的许可;严格履行告知开发商相关事项的法律义务;预先订购方和后续购买方需共同签订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