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购买房屋出现延迟交付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违规行为,而是一种违约行径。当出卖方受到催告后,若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即三个月内交付房产,那么买方有权请求出卖方赔偿其因延迟交付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然而,如果经过催告后,出卖方仍然无法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如期交付房屋,并且无法提供正当理由进行解释和说明,那么买方则有权利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出卖方承担所有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