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买方有权依据法定解除权,请求退还已购房屋,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当买卖双方所签署的购房合同被法院判定为无效之后,买方享有合法的权利要求将房屋予以退回;
其次,如果买卖双方所签订的购房合同因某种原因被法院裁定为撤销,那么买方同样拥有合法的权利要求将房屋予以退回;再次,若由于银行贷款无法获得批准等原因导致交易无法进行,买方也有权利要求将房屋予以退回;此外,如果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买方交付房屋或者未能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且逾期时间超过了一定的期限,买方同样享有合法的权利要求将房屋予以退回;再者,如果房屋的实际面积与合同中所约定的面积之间的误差比例超过了3%,买方同样享有合法的权利要求将房屋予以退回;
最后,如果房屋的主体结构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买方同样享有合法的权利要求将房屋予以退回;另外,如果房地产开发商未经买方同意擅自更改了规划和设计方案,买方同样享有合法的权利要求将房屋予以退回;
最后,如果房屋的实际户型与图纸设计不符,买方同样享有合法的权利要求将房屋予以退回。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