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品房购买交易过程中,自双方签署购销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果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日期交付房屋,那么此时便属于逾期行为,该情况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条款的具体约定。为了避免经济损失的逐渐累积及进一步扩大,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解除先前所签订的购销合同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全部款项。然而,对于逾期行为的处理,是存在一定的时间限制的。若开发商在收到购房者的书面催告后,仍然未能在三个月内完成房屋的交付工作,那么购房者将有权选择解除购销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在此过程中,购房者需要向开发商发出书面催告,明确告知其合同的最终履行期限;同时,在催告发出后,若开发商仍然未能在三个月以上的时间内完成房屋的交付工作,那么购房者将有权依法行使解除权,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