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购房合同时未对延期交房所导致的赔偿事宜作出明确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明文规定,该延期交房所涉及到的客户应向相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或者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同区域内类似房产的租赁价值作为标准来计算其应得的违约金。此外,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具体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必须严格遵守合同约定,按时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交付给购买者。如若未能按期交付,房地产开发商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