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房屋过程中,如因非购房者自身违约原因而需要退还定金,则可按照约定执行。若双方均严格遵循约定条款进行操作,那么定金应当转为购房款项或予以退还;若由于特殊情形以及自然因素导致无法签订买卖合同,或者对于协议及补充协议中的各项内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且无需追究任何一方责任的,此时方可要求退还定金;然而,如果是由卖方违约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那么定金便可全额退还并额外支付双倍金额作为补偿。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