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商延迟三个月才交楼,这在法律上被认为属于正常情况。如果开发商未能按时交房,业主可首先进行催告要求尽快完成房屋交付,而当催告之后的三个月期限合理范围内开发商仍然未予履行时,业主有权申请终止合同的执行,但前提条件是合同中另有其他约定条款。若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或双方当事人之间对此并无具体的约定,则在催告完成之后,解除合同权利的行使应该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进行,否则,业主应在解除权产生之日起一年之内行使该项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