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是否能够取回在购买房产之时所支付的定金这个重要问题,必须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和妥善处理。
首先,如果导致无法取回定金的原因是购房者自身的因素,那么这种情况下所支付的定金通常情况下是无法退换的,例如:一旦签订了认购书并且预订后决定取消,此时,定金是无法返回的。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认购协议本身已经制定了明确的定金条款,当购房者在支付款项之后决定退出,也就意味着他违背了与认购协议中约定的基本原则以及承诺,因此,这种情况下定金一般是无法收回的。接下来,我们来探讨第二种情况,即由于个人信用记录方面的问题导致贷款申请受阻,从而使购买房地产的预定计划无法顺利执行,在这种情况下,同样作为购房者本人的过失,购房者可能无法要求开发商返还他们所支付的定金。然而,并非所有的定金都是无法取回的,以下几种特殊情况是允许退还购房时所支付的定金的:
首先,如果开发商本身并未获得相关部门颁发的销售许可证或产权证明文件,从而导致他们缺乏商品房销售的合法资格,进而导致购房合同无法顺利签订。
其次,如果开发商存在明显的欺诈行为,例如已经将购房者选定的认购房屋出售给了他人,那么在此情况下,定金应当予以返还。再次,如果在合同条款的协商过程中始终无法达成共识,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合同条款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例如卖方对于房屋信息的描述模糊不清,导致合同主要条款无法明确确定,或者卖方对认购书中的某些关键性条件,如房屋面积、售价等做出了实质性的变更等等。此外,即便买卖双方均无明显过错,但仍未能顺利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这种情况下也可考虑退还定金。
最后一种情形是,如果在买卖交易过程中出现了影响交易正常推进的外部原因,例如第三方因素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到业务运营或无法按原定约定完成建设任务等等。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