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交付环节上,允许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延迟收房状况。而关于此类情况,应依据相关的房屋交易合同予以明确规定。换言之,若所购房屋未能达到交付标准,则购房者理论上享有推迟收房的权利。然而,如购房者在合同所约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而未实施收房行动,则需要依照已收房的标准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用,这无疑将给购房者带来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