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质量引发争议之事宜,可向本地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或消费者权益保障协会寻求协助。若争议源于房产买卖合同,您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亦可选择将争议交由独立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裁决。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