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制社会中,所有参与审判案件的被告方统称为败诉一方。我们所说的“诉讼费用”,其实就是指当事人在依法进行民事诉讼程序时需要付出的,并缴纳给人民法院的相关开支。这些开支内容繁多,包括案件的受理费、申请费乃至其他各类诉讼费用等等。根据审判实务经验,案件的受理费通常被视为当事人必须在审判的各个阶段支出的法定费用;而在诉讼进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通常可以视为当事人被动承担的一部分成本费用。在此需特别强调的是,针对房地产纠纷类的民事案件,原告一方通常要率先预付诉讼费用,直到整个民事案件全部审理完毕之后,败诉方的当事人再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运用环境,按照这部法律法规第三条的明确规定,它主要受到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以及他们之间可能存在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引发的民事诉讼案件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适用范围为:人民法院对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引发的民事诉讼,均应适用本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