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房产时已经支付的定金在特定条件下是能够被退还的,然而,消费者若想要催回首付的定金,就必须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其一,由于消费者自身因素未能达成预售协议的情况下,消费者无权利索取返还的定金。其次,针对开发企业而言,如果该公司出于追逐更大经济效益的目的而与其他方签署了预售协议;或者在尚未获得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便与消费者签订了预售协议;又或者在向消费者支付定金之前并未告知其所购商品房已经存在查封、抵押等实际状况,那么,该开发商就应该按照双倍的标准返还消费者所支付的定金。最后,由于无法归咎于开发商及消费者的原因主要包括,例如双方对于预售协议的关键条款无法达成共识或者遭遇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从而导致预售协议未能顺利签署,此时,开发商就应将定金全额返还给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