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规定的延迟交付房屋的情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发商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开始后两个月之内向购房者支付违约金。在这种情况下,作为购房者有权向开发商发送书面催告函,与开发商就房屋交付事宜重新协商并确定最终的履行期限。倘若经过长达三个月之久的催告,开发商仍然未能如期履行合同,那么此时购房者便可行使合同解除权,并敦促开发商承担其应负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以及赔偿金等方式以弥补购房者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