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庞大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之上,商品房购买者往往需要面对这样一个现实:他们从开发商手中接收到的房产可能存在诸多缺陷和不足,例如墙体裂痕、屋顶漏水、门窗破损等等。这些有形或无形的问题虽然未必能够对居民的日常生活产生严重干扰,也并未达到使购房合同目的完全落空的程度,然而对于商品房买卖双方来说,这依旧是无可避免的问题所在。在此,我们必须指出,即使买卖关系中的卖方已按照约定交房,但若所转让之房产存在这些品质瑕疵,仍须负起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接受这种具有质量问题的房产之后,买方有权向出售方提出修理、替换甚至重新制作等形式的违约赔偿请求。同时,倘若因这些质量问题给买方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买方亦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面对这样的维权过程,房屋购买者
首先应当保管好相关的证据资料,其中包括现场照片、影像记录以及录音等等。这些证据将成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依据。
其次,唯有积极主动地与开发商进行沟通协商,才能成功要求其履行相应的维修职责,从而承担起自己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