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房二卖”所涉及房屋归属的问题,具体的解决办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
一,当两份买卖合同均未得到实际履行时,应当坚决尊崇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根据签署日期顺序优先考虑履行哪一份协议;第
二,如果其中一份买卖协议的买受人已经成功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那么这个时候我们就应该严格遵循物权优于债权的法律规定;第
三,若在两次买卖中,各买受人都未能成功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此时,我们则须根据买受人在房屋占有的时间先后顺序来确定最终的归属问题;最后,如有一方当事人已先行履行完合同义务,那么我们亦需秉持善意履行、诚信合作的原则优先考虑这一方当事人的权益。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