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当事人在无购屋资格之情况下已缴纳定金,仍然可以依法申请退还。缘由在于,依循相关法律规定,若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无法归咎于买卖双方的具体原因未能顺利缔结,则卖方应全额退还买方所支付的定金。然而,在包括楼市调控在内的诸多复杂因素影响之下,若购房者不幸丧失取得购房资格的机会,这便可被视为为无法归咎于买卖双方的具体原因,并导致买卖合同无法按照原计划正常进行。因此,若确实出现此类情况,卖方有义务全额退还买方所交付的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