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限购令的情况下,买受者有权请求退还已经支付的购房合同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条例,当出卖方通过预约、预约订立、预计签约等多种方式,从买受者手中收取定金以用作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时,如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致使无法签订该合同,则应遵循法律中有关定金条款的规定予以处理;若因非当事人双方责任所致,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顺利缔结,出卖方有义务将定金全额返还给买受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