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然是可以的。
2、在双方达成共识的前提下,终止
合同关系也是完全可行的。
3、需要指出的是,撤销与解除并非同义词,二者存在显著差异。
4、
可撤销合同属于
民法典范畴内,可以通过变更或者撤销方式进行调整的
民事行为的其中之一。此类合同主要源于意思表示存在瑕疵而非真实的反映了
当事人的意愿。
5、可撤销合同与其效力受到当事人主观意志的强烈影响密不可分,其被视为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形式,然而,这并不等同于绝对无效的
无效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预约合同】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
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
违约责任。第五百零七条【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