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倘若开发商在
购房者所签订的认购意向书规定的期限之内将该购房者所选定的房屋出售给其他第三方,乃至于最终未能成功完成正式签约手续,便应当按比例双倍返还购房者所支付的款项作为
定金。
2.若然开发商未能获得相关法律
法规允许其进行
商品房销售所需的法定证件,亦或是因为开发商自身的原因导致买卖双方无法顺利签署正式的房屋购买合同,甚至是由此引发了
合同效力上的问题,那么开发商有责任退还购房者的定金并且为购房者承受由此产生的
经济损失。
3.如若双方仅是因为对于正式合同以及相关
补充协议中具体条款的理解无法达成共识,而这与认购意向书中的内容并无直接关联,从而导致签约工作受阻,如此情况下双方并不构成
违约责任,此时开发商应该将之前收取的定金全数退还给购房者。
4.倘若在认购意向书中关于房价、建筑面积及户型等核心方面的条款未曾做出明确规定或措辞含混不清,进而使得买卖双方无法对上述细节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以致于无法签订正式的房屋购买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仍然须得退还购房者所支付的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
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