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新居查验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如严重程度达到主体结构规定不符,并且经过核实认证,则可依法选择要求退房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条例,其中第九条明确指出在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不符合标准导致无法交付或者交房之后,经过核验仍然被证实存在主体结构缺陷时,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解除购房合同以及赔偿损失的诉求;而第十条第一款中也进一步规定若由于房屋质量问题对正常居住使用产生了严重影响时,买方同样具备提出上述诉求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