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房地产开发商未能依约准时地向业主交付住宅,那么根据签署的购房合同,买方有权要求该开发商付出相应的违约金以承担违约责任。若更为严重的是由于开发商的疏忽或不当行为使得延期交房成为现实,那么买方可以通过向其发送催告通知来敦促其尽快落实房屋的交付工作。若在收到催告之后的三个月期间之内依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房屋交付,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买方便有权利撤销原有的合同协议,同时要求开发商对因此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