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购房定金具有明确的上限额度,即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金额的百分之二十。定金乃协议双方为确保各自义务的顺利履行而订立,约定先由其中一方将一定数量的货币付与另一方以作债务担保,其具体数额应在主合同标的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以内,并由各方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商定确定并非固定不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