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买方须向卖方
递交书面的
退房申请。此项工作可以采用邮寄挂号信、发送传真或拨打电话等方式进行。若因卖方责任而引发的退房,所产生的后果及损失均应由卖方承担;如
购房协议中已明确约定退房补偿标准,则应按照合约规定执行;若协议条款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买方有权另行提起索赔请求。
2.卖方必须在收到买方退房通知的十五个自然日内,完成所有相关手续的办理。在此期间,卖方需将买方已经支付的所有房款悉数归还,并负责处理买方与贷款银行之间的
合同解除或终止事宜。
3.卖方应在买方发出正式的退房申请后,尽快将全额
购房款退还给买方,同时也需妥善地履行
公积金管理机构或贷款银行的还款义务。若由于某些原因未能按时落实上述事项,从买方发出退房通知次日起计算,直至买方成功收取全部购房款之日止的那段时间里,卖方每日都应对买方作出相应的违约
赔偿。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
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
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买受人请求
解除合同和
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