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开发商可能出现多种违约行为,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开发商可能未经相关部门同意或违反规定,擅自对原有的规划设计进行不当更改、变动或调整;
其次,如果开发商未能按照双方签订的合约约定时间向购房者提交房屋,并且逾期超过一定的期限,这种情形也是开发商构成违约的表现之一;再者,如果开发商未履行自身义务,无法按期为购房者办理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同样构成了其对于合约的违背;此外,如果开发商所提供的房屋面积在实际交付时存在误差,且该误差的绝对值超过明显的3%比例,这也被视为开发商的违约行为之一;
最后,若开发商所交付的房屋质量,与双方当初在合同中所订立的相关标准和要求不相符或者严重不符时,亦可认定为开发商违约行为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