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新住房存在质量瑕疵,您可寻求住建局的协助。建设方(即开发商)是建筑物质量保障和保修责任的首要承担者,他们必须妥善处理来自业主的关于房屋质量方面的投诉建议。当投诉人在入住后的日常居住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时,应首先与物管单位取得联系,此时,物管单位将依照建筑合同约定以及竣工验收标准对问题进行量化分类并依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进行相应的维修处理。对于那些需要实行保修的质量瑕疵,投诉人应通过物业公司或直接与建设单位接触洽商,共同探讨保修事宜。若双方协商无法达成共识,投诉人可向质量投诉处理机构提出申诉(通常是指当地住建局下属的品质检测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