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买卖合同产生争议时的处理渠道,主要包括了如下四个方面:协商解决、调解、仲裁及最后诉诸于法律。
1、协商:当事人能够在保持良好关系的前提下,共同协商以和平解决纷争,无疑乃是最优选的方法。
2、调解:若当事人无法通过私下协商达成共识,便可请求相关机构进行调解。举例如,若买卖契约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国营单位,则可请求上级部门介入调解。在此过程中,上级部门需秉持公正原则厘清责任,进行调解,而非采取强制行政手段加以干涉。另外,当事人亦有权选择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乃至法庭等机构接受他们的调解要求。
3、仲裁:若经过协商与调解仍未妥善解决问题,当事人又不愿继续接受调解的,依法可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在争议发生后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请求。
4、诉讼:若是在合同时并未设立仲裁条款,且后来也未能取得双方都能接受的仲裁协议,那么当事人为了解决这起争议纷争,最终可能会选择提出诉讼,请求法院给予民事司法裁判。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