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宅建筑在保质期间出现品质瑕疵的情形,依据我国《民法典》相关条款之规定,应交由房产开发公司负责维修养护;若已过保修期限,则业主可向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部门进行申诉并要求赔偿,此类行为通常由建筑物所有者自行处理;至于建筑物上、下楼层住户因装修施工或日常使用而导致的问题,原则上应由涉及的楼层住户自行负责解决。具体来说,《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明确指出,不动产所有者在使用相邻不动产的诸如供水、排污、通行以及铺设管线等方面时,有义务尽最大努力避免给邻近房地产所有权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再者,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了,任何人如果因其行为错误导致他方民事权益受到了损害,均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然而,如果依据法律规定,能够推定行为人存在过错并且此种过错无法证明行为人事前不知情,那么行为人也就必须要为其错误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根据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的司法精神,若侵权行为严重威胁到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那么受害方就有权利要求侵权人采取相应措施以终止侵权行为、排除干扰阻碍、消除潜在风险等。
《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