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新购房产进行验收过程中,若发现存在质量方面的瑕疵,譬如构成了建筑物整体结构的缺陷,并且经过专业机构的确切检验,这些缺陷被证实无误,则购房者有权要求撤回购房协议或申请退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中的相关规定,如果符合该条款所述的情况,即由于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不达标无法交付使用,或者是房屋交付使用以后,经过复核确认房屋主体结构存在不合格状况,那么,购买者有权提出终止合同并索取相应的赔偿损失。此外,第十条第一款也明确指出,当房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已经明显地影响到消费者的日常居住使用,从而使得购买者提出退订合同、要求追究损害偿责任时,应当给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