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承租方未能按时缴纳租金,则视为其已形成了根本性违约现象。
在此情况下,出租方确实有权利根据相应法律规定终止整个租赁合约,但我们同时需要理解的是,出租方并无权力任意采取诸如切断供水或供电等激烈手段来处理问题。
如租赁协议中已明确标注,出租方对承租方的任何违约行为享有采取此类强制措施的权限,那么,只要这一条款本身并未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并且充分就应该被认为是合法且生效的。
据此,如果出租方认为承租方存在违反租赁协议之行为,则完全应按照合同中的约定,启动此类强制措施,无需顾虑违约行为的严重程度,甚至无需担忧租赁合同是否已然解除或者终止,同时也无需提前告知承租方。
而在有限制的前提下,当承租方所犯违约行为达到了必须解除合同的程度,出租方已向对方明确提出了相关要求,该种状况下,出租方将不再承担租赁协议的义务,因此,对于使用此类强制措施也是理所应当之事。
举例来说,若租赁协议协议注明,承租方延迟支付租金超过三十日,就会成为出租方行使解除合同权利的正当理由,此时,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同样,他们也自然拥有实施断水、断电等强制措施的权力。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