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员工岗位调离这一问题时,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是否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并不仅仅取决于员工个人意愿。
倘若劳动合同中明文规定了员工的具体工作岗位,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若公司出于自身考虑决定单方面对员工进行岗位变动且此举无法得到员工认可从而导致其选择离职的话,那么该员工的确有权享受相关的赔偿待遇;
但如果员工虽然心存不愿但仍选择继续留在原岗位上未曾提出主动离职的申请,在此种情况下,由于其并未实际行使自身权益,故将无法受到任何形式的赔偿。
然而,倘若在劳动合同中并无对员工具体工作岗位做出明确约定,公司在此基础上根据生产经营的真实需求对此类员工进行适当的职位调整便成为了其合法的权利,即便员工本人表示无法接受,同样无法获取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