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某项行为是否构成洗钱罪,需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深入剖析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备下列各项条件:1.行为人是否蓄意实施掩盖、隐匿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以及金融诈骗犯罪等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与性质的行为。2.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以下任何一种行为:- 提供资金账户;- 将财产转化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 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 跨境转移资产;- 采用其他手段掩盖、隐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3.行为人是否明确知晓所涉资金属于上述各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4.行为人是否怀揣着掩盖、隐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目的。若行为人的行为满足以上所有条件,并且不存在其他法律规定的豁免或减轻处罚的情况,则可认定其已触犯洗钱罪。在实际案例处理过程中,必须结合具体案情及相关证据进行全面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