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四十七条的明文规定,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期限自法院判决宣布并开始执行之日起算,若该判决之前曾有过先期拘禁,则拘禁的每一天都可以折抵为一整天(即一日折抵一日)。因此,对于某位被判罚七年有期徒刑的罪犯来说,其实际服刑的年限将取决于他在判决执行前已被拘禁的时长。若该罪犯在此期间未曾受到过任何拘禁,那么他将必须在监狱中度过整整七年的时光;反之,若他在判决执行前曾被拘禁过一段时间,那么他实际需要在狱中度过的时间将会少于七年,具体减少的天数将由拘禁的总时长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