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涉及强奸罪名的案例而言,当男性身为受害方的时候,他们有多种途径来搜集相关证据,具体来说:首先,应当充分利用各类实物证据,例如案发现场遗留下的衣物、毛发、精液痕迹以及血液等物件,并可将其送检进行DNA检验;其次,我们需要寻求旁观者或者知情人士的证词,比如邻居、同居伙伴或者其他可能知晓案件实情的人员;再次,如果案发现场配备了监视设备,那么这些录像也能够成为重要的证据来源;另外,通讯记录亦具备重要的参考价值,例如手机短信、通话详单、社交媒体互动等等,这些记录也许能揭示威胁、约会甚至是性行为的相关讨论;此外,还应该注意司法证据的收集,如从医院获取的诊断报告及治疗纪录等,它们将有助于展示受害人的身体健康状况;除此之外,对受害人进行全面的心理学评测也是必不可少的步骤,例如对于性创伤后应激障碍等各种心理问题进行正确的诊断;最后,警方的现场勘验报告以其丰富的内容,包括现场图片、指纹、人类足迹等,也是有力的证据之一。而且,受害人本身所提供的其它相关证据,如衣物、个人用品等等也是十分关键的环节。在整个证据收集过程中,各方面都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务必保护受害人的隐私权,同时严禁任何形式的非法取证。所有搜集到的证据均需经由合法手续提交至警方或法院,并在庭审阶段接受严肃的监督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